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范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225民初293号 |
案号 |
(2021)湘0225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范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648.94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17日起计算至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沈群对被告刘范勇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3.11元,由被告刘范勇、沈群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