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柏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1********1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2民初2779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3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乾凯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2657元及滞纳金(以1326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柏峰对被告河北乾凯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6.5元,由被告河北乾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