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0102********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2民初603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29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强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玺清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王爽7565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565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0年8月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夏志强对被告河北强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玺清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6元,减半收取5633元,保全费4253元,由被告河北强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玺清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夏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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