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4039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2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金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飞支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9月21日为266300.83元,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日昌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金玉厨饰有限公司、刘佃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166300.8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连云港金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沈飞有权对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13号香江花园8号楼3单元101室(丘号03121016-25)、海州区海宁西路13号香江花园8号楼1单元201室(丘号03121016-3)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166300.8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20元,被告金博公司、日昌公司、金玉公司、刘佃元连带负担2344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南光大厦716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