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1********0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921民初207号 |
案号 |
(2021)湘0921执1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吴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健借款本金262500元及利息(其中以17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3.8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9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吴俊杰、卿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44元,被告吴俊杰承担5215元,被告吴俊杰、卿小花共同承担19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