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1********08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921民初207号
案号
(2021)湘0921执1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吴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健借款本金262500元及利息(其中以17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3.8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9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吴俊杰、卿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44元,被告吴俊杰承担5215元,被告吴俊杰、卿小花共同承担19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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