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0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823民初1979号 |
案号 |
(2021)皖1823执恢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款3538966.6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7.84%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有权以被告马满平用于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繁兴路469弄9号601室房屋在登记的债权数额3000000元及抵押担保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马春平、马满平、沈海平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72元,由被告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马春平、马满平、沈海平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