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1********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47号 |
案号 |
(2020)皖1621执恢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给原告刘刚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504933元(自2015年5月2日至执行完毕的利息,仍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执行)。二、被告涡阳县加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汤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20)皖1621执恢182号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