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丹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3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兵1202民初1111号 |
案号 |
(2021)兵1202执1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辉亮、孙肖肖向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99‰计算,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985‰计算),于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每月25日前支付10 000元,于2022年6月25日前支付140 000元,于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每月25日前支付10 000元,于2023年6月25日前支付140 000元及全部利息;二、若被告陈辉亮、孙肖肖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贾军德、魏翠英、李明军、陈慧霞、冶勇新、马丹芬、赵文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陈辉亮、孙肖肖、贾军德、魏翠英、李明军、陈慧霞、冶勇新、马丹芬、赵文江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