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和县延宾玻璃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96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82民初661号
案号
(2020)冀0582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甫召、韩晶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322 108.31元;二、被告刘甫召、韩晶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的罚息,罚息按照月利率18‰自201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南和县延宾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和县延宾玻璃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甫召、韩晶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000元,减半收取计7 000元,由被告刘甫召、韩晶晶、南和县延宾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时间
2020-03-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20)冀0582执89号
立案日期
2020-02-12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22108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延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27589680271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南和县三思乡西宋村(三思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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