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盛富农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湛仲字第1593号 |
案号 |
(2021)粤0891执1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申请人陈福养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59995.20元以及相应利息(1、截止至2020年6月20日利息为94934.05元其中正常利息12366.08元、罚息81397.52元、复利1170.45;2、以尚欠借款本金85999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罚息;3、以尚欠利息12366.08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复利)。 二、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保信用社对被申请人杨世金提供抵押的湛江开发区海滨居住区海洋路2号b栋商住楼(901、10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875401号),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申请人湛江市盛富农资有限公司、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龙军、陈平对被申请人陈福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本案仲裁费22776元,由被申请人陈福养、湛江市盛富农资有限公司、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龙军、陈平承担(申请人已垫付,本委不予退回,五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计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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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0570170386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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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湛江市麻章区金康东路1号商住楼A楼301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