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4********1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24民初554号
案号
(2021)皖1024执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祁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安徽祁门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竺琴、王雪松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祁门铜源借字2020第0130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王竺琴、王雪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祁门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9842.4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30止;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计算利息;自2025年7月1日起,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江海龙对本判决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竺琴、王雪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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