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浩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02********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705民初2372号
案号
(2021)皖0705执2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市华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杨家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82640.9元(2020年4月2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结清止)。6二、被告孙志红、夏浩波、安徽铜陵民安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杨家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3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杨家山支行负担517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110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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