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以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0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05民初771号
案号
(2021)皖0705执2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丁以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0573.52元,利息2557.01元及应收费用4941.13元,共计58071.66元(截至2020年11月24日止),此后利息与费用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资费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丁以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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