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63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02民初1744号
案号
(2021)湘1102执1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蒋军、唐军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科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2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之和-3000元);驳回原告金科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73元,减半收取计8686.5元,由原告金科斌负担1686.5元,被告蒋军负担7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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