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6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02民初1744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1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蒋军、唐军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科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2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之和-3000元);驳回原告金科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73元,减半收取计8686.5元,由原告金科斌负担1686.5元,被告蒋军负担7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