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玲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2********7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82民初189号 |
案号 |
(2021)湘0682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红、袁玲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小玲清偿借款本金25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8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志红、袁玲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小玲支付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王志红、袁玲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