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海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1********7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3民初1972号 |
案号 |
(2021)冀0503执2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修兵、卢海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马登岗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利息数应按2021年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9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3,000元)。二、驳回原告马登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被告王修兵、卢海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