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5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22民初1698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2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余国新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余国新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余国新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