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康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4********1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3民初852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2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傅康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0.99元以及支付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截至2019年10月27日的利息5515.56元,2019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傅康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截至2019年10月27日的违约金1732.34元,2019年10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的利息、复利、其他费用以及违约金总计按被告傅康文应支付的债务款项为本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730.97元,由被告傅康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