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扈庆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02********0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1刑初49号
案号
(2021)冀0503执2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扈庆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九月十八日止。)二、被告人李振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之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止。)五、责令被告人扈庆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单位德龙钢铁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十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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