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0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1民初691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2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滕志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1206.2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合计171206.25元,今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二、被告陈雪、闻卫、金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24元,由被告滕志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