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0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21民初691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2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滕志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1206.2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合计171206.25元,今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二、被告陈雪、闻卫、金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24元,由被告滕志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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