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5********7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902民初592号 |
案号 |
(2021)湘0902执1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旭东偿还原告张吉亮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准, 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吉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刘旭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