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9********0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02民初2842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1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汤建新、蒋玲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4 826.71元和截止于2020年8月1日的利息和罚息人民币5000元,2020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限被告汤建新、蒋玲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7 000元;三、被告汤建新、蒋玲玲以其质押担保的8 000 000元大额存款单以及利息对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诉讼请求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10 790元,由被告汤建新、蒋玲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