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7民初2479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2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爱国、宋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宏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秦光明、张秀霞就被告王爱国、宋丽萍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八分之一的给付责任,但二被告已代偿部分应予以扣减;三、被告宋坤、安静、王昊、董自波就被告王爱国、宋丽萍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八分之一的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6元,由被告宋坤、安静、王爱国、宋丽萍、王昊、秦光明、张秀霞、董自波负担(原告已预交,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7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