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1民初1338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2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隆裕粮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68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41875元,2020年4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南市隆裕粮贸有限公司存入保证金专户内的保证金10万元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淮南市泰丰米业有限公司、淮南市乐永米业有限公司、胡威、黄兆梅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南市隆裕粮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2元,由被告淮南市隆裕粮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淮南市泰丰米业有限公司、淮南市乐永米业有限公司、胡威、黄兆梅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