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媛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1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21民初2363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恢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桂久江欠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438900.06元,本息合计2338900.06元。被告桂久江偿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2338900.06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6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12756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付款3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款3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付款3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付款30万元,于2019年3月30日付款3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付款3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付款3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付款238900.06元。二、被告刘媛媛、桂玉秀、钱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桂久江不能按期履行任何一笔到期的款项,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7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桂久江、刘媛媛、桂玉秀、钱跃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