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6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4民初1644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15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金洪借款本金3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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