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3********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7184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3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涛、赵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98398.0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2日,利息为5953.04元,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霍席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涛、赵丽、霍席军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6228401057200185862(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6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