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勇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2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22民初2005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1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洪勇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治全偿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的标准,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洪勇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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