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储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4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潜民二初字第00399号 |
案号 |
(2021)皖0882执恢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储斌向原告李佘男清偿借款1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储斌向原告李佘男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被告范江正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2元,由被告储斌、范江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