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燕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4********5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0民初6号
案号
(2021)皖1021执恢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11962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98125‰计算,自2018年8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为实现债权的13费用20万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有权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在歙县经济开发区1、2、3幢房产【产权证号:歙私房字第18839、18840、18841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最抵字第143028号)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不足部分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有权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在歙县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地号:歙国用(2011)第219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最抵字第143029号)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不足部分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有权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在歙县经济14开发区建设用地【地号:歙国用(2012)第265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55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最抵字第15030031号)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不足部分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有权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在歙县经济开发区10幢房产【产权证号:歙房字第2012039560101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324万元范围优先受偿【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最抵字第15030032号)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不足部分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有权就被告滕豪杰、滕鄂燕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在歙县旸村碧龙湾花园11幢104室房产【产权证号:歙房字第2013004570201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滕豪杰、滕鄂燕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最抵字第15030033号)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15应递减】,不足部分由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滕豪杰、滕鄂燕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滕福斌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在最高额3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滕福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最保字第15030122号)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被告滕福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滕伟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在最高额3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滕伟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最保字第15030123号)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被告滕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十、被告滕燕芬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滕燕芬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6030155)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被告滕燕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十一、被告滕伟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16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滕伟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6030156)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被告滕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十二、被告滕福斌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滕福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6030157)已履行其他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被告滕福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十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共计176074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负担333元,被告黄山奥龙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滕福斌、滕燕芬、滕伟、滕豪杰、滕鄂燕共同负担1757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17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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