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1********7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1民初723号 |
案号 |
(2021)湘1121执1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聂建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2 499.23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及费用至还清时为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8 元,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聂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