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6********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26民初575号 |
案号 |
(2021)湘1026执10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由被告曾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99.59元、利息1380.97元和逾期利息93.71元,以上合计30674.27元;对于2020年11月3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29199.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曾达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被告曾华平、曾达清各自负担1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