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5********0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5民初925号 |
案号 |
(2021)湘1125执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锋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该利息分两段:1、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6240元;2、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丽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