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21民初1425号 |
案号 |
(2021)皖1021执1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兴两年内分期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借款本金65247.93元并支付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具体数额以电子账单或书面账单为准),分期如下: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返还15000元直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二、方兴于2021年6月底前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779元。三、若方兴未按上两款规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就方兴未支付款项申请执行。四、双方其他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1035元(已减半),由方兴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