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1********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821民初1887号 |
案号 |
(2021)湘0821执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大学、黎海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先东、李春爱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借款之日2016年9月22日起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10月1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3.85%×4)确定。被告吴大学、黎海燕已向两原告支付的利息65 500元应从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被告吴大学、黎海燕应给两原告支付的利息总额中予以减除】;二、被告谢建国、黎海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履行完全部担保责任后,被告谢建国、黎海霞有权依法向被告吴大学、黎海燕追偿;被告黎德清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履行完全部担保责任后,被告黎德清有权依法向被告吴大学、黎海燕追偿;三、驳回原告唐先东、李春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7.5元,减半收取计4568.75元,由原告唐先东、李春爱负担1668.75元,由被告吴大学、黎海燕、谢建国、黎海霞、黎德清负担2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