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2民初1817号 |
案号 |
(2021)湘1122执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与被告李建华、刘浪波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016938213032465049);二、由被告李建华、刘浪波于2021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下欠的贷款本金111,268.42元及利息(2021年5月11日前下欠的利息6117.59元,罚息2072.37元,合计8189.96元。2021年5月12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5.88%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如果被告李建华、刘浪波没有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有权就二被告下欠的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以被告刘浪波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北路福临花园福祥楼201号的房产 [房屋所有权证:东安县房权证白牙市镇字第015755号、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2009)第0107637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计1344.5元,由被告李建华、刘浪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