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23********5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223民初39号
案号
(2021)湘1223执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辰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易红梅、覃先菊返还原告原告李文超、李鹏臻彩礼60 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文超、李鹏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 298元,依法减半收取1 649元,由原告李鹏臻、李文超负担824、5元,由被告易红梅、覃先菊负担82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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