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0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2民初2299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30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斌、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俞俊借款本金110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以10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均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周斌、顾华共同负担12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周斌、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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