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2********3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宿中民二初字第00035号
案号
(2021)皖13执恢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砀山张元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及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72342.09元(如未按期履行,之后利息按年息7.8%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如未如期偿还上述款项,中国工商银行宿州市砀山支行对与砀山张元纺织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9日签订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13120510-2013年砀山质字0013号)及2014年10月2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抵字004号)所涉质押、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杨炳元、杨健、徐海燕、刘卫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律师代理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为2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000元,由砀山张元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五、双方关于本案再无任何争议;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许永民、黄辉,被告砀山张元纺织有限公司、杨炳元、杨健、徐海燕具有特别授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刘卫明均于2015年3月18日在上述协议上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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