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1民初2526号(2021)皖04民终1726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4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赵川、赵欣悦、赵功臣、王金起、张井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轮电动车维修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连峰赔偿原告赵川、赵欣悦、赵功臣、王金起、张井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41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对王连峰所赔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赵川、赵欣悦、赵功臣、王金起、张井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川、赵欣悦、赵功臣、王金起、张井芹负担1921元,被告王连峰负担63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