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井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7********4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82民初3735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2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景贵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被告张井明负担。(执行款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000425766466600000041,汇款时备注一审案件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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