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02民初1795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谢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 18 163.35元、利息1188.68元、费用964.51元,共计 20 316.54(利息、费用暂算至2021年3月19日,此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谢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