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刁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刑初7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1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曹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刁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1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徐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江苏省泗洪县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胡长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泰州市姜堰区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赵智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泰州市姜堰区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鲍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泰州市姜堰区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徐荣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江苏省兴化市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12缴纳。)九、被告人李小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朱大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余彦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曹晋、刁俊、王小强、徐良、胡长兵、赵智亮、鲍文、徐荣兵、李小军、朱大洋、余彦儒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百四十万零五千一百一十六元均由暂存单位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二百三十三万九千零七十九元)及本院(六万六千零三十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曹晋、刁俊、王小强未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一千五百元、一百四十五万元、一百四十九万五千零五十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十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服务器等均由暂存单位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13以没收。已列入扣押清单但与本案无关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