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2********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24民初7355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高雄、周卫共同偿还原告李清辉借款本金260 000元;二、被告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高雄、周卫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李清辉自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的利息23 000元,2018年1月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高雄、周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4465元,由原告李清辉负担65元,被告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高雄、周卫负担4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