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02********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24民初7355号
案号
(2019)湘0124执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高雄、周卫共同偿还原告李清辉借款本金260 000元;二、被告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高雄、周卫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李清辉自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的利息23 000元,2018年1月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高雄、周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4465元,由原告李清辉负担65元,被告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高雄、周卫负担4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时间
2019-05-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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