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3********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4514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3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借款本金1353802元及利息(以1353802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伟负担。 判决如下:被告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借款本金1353802元及利息(以1353802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