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4514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38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借款本金1353802元及利息(以1353802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伟负担。 判决如下:被告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借款本金1353802元及利息(以1353802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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