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723********6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021民初1486号
案号
(2020)皖1021执恢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金道徽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鹏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运输费30万元,共计50万元,并承担滞纳金(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鹏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4880元,由被告黄山金道徽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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