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元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103********2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1264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1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元辉偿还原告梁永蕾借款本金18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以18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0月29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利息以18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1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6日;利息以18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1月17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利息以18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1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2月7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2月16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永蕾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梁永蕾负担121元,由被告黄元辉负担19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