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田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6********6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颍民二初字第01232号
案号
(2020)皖1226执恢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颍上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5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从1997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郑田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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