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贺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初5376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50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韩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西翠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日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4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7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韩贺龙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的20000元从利息中扣除)。二、驳回孙西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5元,由被告韩贺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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