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6********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6民初700号
案号
(2021)皖0826执2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东华偿付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借款本金120392.84元以及利息(包括罚息)27298.99元,并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以本金120392.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标准计算,并加收50%的逾期罚息。);二、被告李东华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律师代理费2953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14元,由被告李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